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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自进入21世纪后,许多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透视了我国在公民健康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足。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公共卫生政策的不平衡等等,凸显了我还存在着很大差异,本文基于把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进行以下的论述。
一、健康权的基本理论
(一)健康与健康权的概念
1、健康概念
世界卫生组织(WHO)宪章导言对健康定义为:“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的发展,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健康的概念也在发展变化,明确指出“只有在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的良好适应能力、道德健康、生殖健康五方面都具备,才算得上真正意义的健康”。健康概念的发展变化说明了人们对健康的含义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以及人类对健康的重视程度和生活质量的不断的提高。
2、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权一直被有关的国际人权公约所肯定,在宪法学中,健康权被定义为“对于一个活着的人来说,有权维持自己身体各器官的正常功能的权利”。在许多宪法学的研究论述中并没有对健康权进行独立论述,而是将健康权的内容放到“人身自由”中。
基于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的规定,健康权覆盖了以下大体范围:一是卫生保健领域,包括医药保健、食品卫生保健、预防儿童保健、孕前孕后卫生保健、精神保健等,二是卫生条件领域,包括清洁用水、充分营养食品、职业卫生与健康有关信息等。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健康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基于我国已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因此,我国有义务完全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义务。
(二)健康权的内容
1、健康维护权
这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世界卫生组织宪章》规定:“健康不仅是免于疾病和衰弱,而且是保持体格方面、精神方面和社会方面的完美状态”,1978年国际初级卫生保健大会《阿拉木图宣言》也宣称:“健康是基本人权,达到尽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围内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性目标”。可见,健康权既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又是文明社会的共同利益所在。
健康维护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就是通过各种体育活动、心理调适,使自己的身心健康状况保持在完好的状态。当生理心理机能、功能出现不正常时,及时请求医治,使健康状况达到完好或恢复到原有状态。这些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的干涉或限制。
(2)当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健康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都属于义务主体,负有不侵害他人健康权的法定义务。侵害健康权的行为,是指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外部组织的完整、内部生理机能的健全、影响他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功能正常发挥、生命活动的正常维持等行为。这些行为有的是作为(如殴打、各种肇事、食物中毒、药物中毒、毒气中毒、污染行为等),有的是不作为(如《民法通则》第125条、第126条规定的地下施工未设安全标志和防范措施;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致人健康损害等)。
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