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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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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577
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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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
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城乡范围内机
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符合
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残疾人就业按照规定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优
惠待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
道筹集资金,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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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
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
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
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
事、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经贸、统计等行政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
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
者接受政府委托,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
责:
(一)协助政府研究、拟定和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的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合法权益;
(四)表彰奖励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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