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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一) 一) ?1998 年1月15日,原告中国银行马江支行应申请人华裕公司的申请,开立编号为 73M0004/98 、73M0005 /98两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同年 4月马江支行收到正本议付单据。经审核后,原告对外承兑付款,合法持有单证。提单为被告福建外贸中心船务公司签发,记载收货人均为“凭马江支行指示”、起运港韩国釜山、目的港中国厦门、承运轮华讯( HUAXUN )V9806 。?1998 年4月11日船抵达目的港厦门后,侨星公司向船务公司传真一份保函,请求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4月16日,收货人建达公司向厦门外代出具无提单提货担保函。 4月17日,船务公司指示厦门外代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给被告收货人建达公司。建达公司后因财务困难没有去银行付款赎单。请回答下列问题: ?(1)船务公司指示厦门外代凭副本提单加保函放货给被告收货人建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谁的利益? ?(2)银行应以谁为被告起诉? 案例(一)答案案例(一)答案?答案:(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持有提单就拥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原告马江支行作为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关系承兑付款后,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合法持有提单,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船务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侵犯了马江支行的合法权益。?(2)船务公司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定义务,应对由此给马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此,马江支行应起诉船务公司。案例(二) 案例(二) ?美国甲公司拥有在中国成立的乙公司 50% 的股权,乙公司又拥有在日本的丙公司 20% 的股权。在某一纳税年度,甲公司在美国国内所得为 1000 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国的国内所得为 500 万美元,丙公司在日本的所得为 200 万美元,假设美国、中国、日本的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率分别为 50% 、30% 、20% 。中美、中日之间根据协定可享受限额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问题: ?1、计算乙公司应该向中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 ?2、计算甲公司应向美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案例(二)答案案例(二)答案?乙公司是日本丙公司的母公司,因而在计算乙公司应缴税款时,必须将乙公司从丙公司获得的股息所得并入乙公司所得内。?(1)丙公司应缴日本公司所得税?200 ×40%=80 (万美元) ?(2)丙公司税后收益为: ?200-80=120 (万美元) ?(3)丙公司支付乙公司的股息: 120 ×20%=24 (万美元) ?(4)乙公司所获股息应承担的丙公司所得税: 80×[24/(200-80)]=16 (万美元) ?(5)乙公司来自日本丙公司的所得: ?24+16=40 (万美元) ?(6)乙公司来自日本丙公司股息所得的抵免限额: 40×30%=12 (万美元) ?(7)可抵免税款:乙公司已经承担日本丙公司所得税 16万美元,超过其可以抵免限额,因此只能获得部分抵免,即可抵免税额为 12万美元。?(8)乙公司实际缴纳给中国的公司所得税: ?( 500+40 )×30%-12=150 (万美元) ?美国甲公司应该缴纳的所得税?甲公司是中国乙公司的母公司,因而在计算甲公司应缴税款时,必须将甲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即乙公司获得的股息所得并入甲公司所得内进行计算。?(1)乙公司的税后收入: ?500-150=350 (万美元) ?(2)乙公司支付美国甲公司的股息: ?350 ×50%=175 (万美元) ?(3)甲公司应承担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所得税: (150+12 )×[175/ (540-175 )] ≈ (万美元) ?(4)甲公司来自中国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的所得: 175+ ≈ (万美元) ?(5)甲公司的抵免限额: ×50%=( 万美元) ?(6)可抵免税额:由于甲公司已经承担国外乙公司和丙公司所得税款 万美元, 不足抵免限额,故已纳税款可以全部抵免, 即可以抵免税额 万美元?(7)甲公司实缴美国政府的公司所得税: ?(1000+ )×50%-= (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