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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一
年1月22日11时12分,被告***驾驶津3760号三菱牌普通客车沿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林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成林道时,与由
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隶属医院治疗。
住院治疗27天,共花医疗费2487368元,出院诊疗为腰椎骨折、腰部挫伤、创伤小轻度颅脑损害。
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公寓****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区****大道*****

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生于 19**年*月**日,住**市**区**公寓**号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 ****分企业,住址***** 区盛达街***
**号
负责人梁凯
联系电话***-********
诉讼恳求
恳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 2487368元、门诊挂号费500元、护理费358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050元、营养费31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3477743
元。
恳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原因
2010年1月22日11时12分,被告***驾驶津3760号三菱牌普通客
车沿泰兴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林道交口,被告由南向西转成林道时,与
由南向北驾驶自行车的原告 ***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
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学院隶属医院治疗。
住院治疗27天,共花医疗费 2487368元,出院诊疗为腰椎骨折、腰
部挫伤、创伤小轻度颅脑损害。
2010年6月20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津公交认字
{2010}第
201003064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 ***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
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为其所有的车辆 3760号三菱牌普通客车在被告 ****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企业***分企业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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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
损害补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 ***、***应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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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补偿责任,被告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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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天***分企业在交强险补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补偿责任。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执行补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2020元不在原告的住院费用内,余款拒不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恳求判如诉请。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二
原告刘芳芳,女,汉族,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太行办事处亢庄3号,电话*****
被告武汉宅急送快递有限企业郑州分企业,地点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北路杲村。
电话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北京分企业。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中兴门内大街 158号,电话****
法定代表人,李宝利,总经理。
被告姚万申,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
良于庄村前良于庄 125号人。
电话****
诉讼恳求
恳求法院依法裁决三被告
1、补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
费、财产损失费、精神安慰金合计
7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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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原因
2010年6月9日14时40分,被告姚万申驾驶的豫 200轻型厢货沿花
园路由北往南行至弘大路口时,撞住骑自行车过马路的原告,致使原告多
处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2011年6月14日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第119798号。
认定被告姚万申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豫200轻型厢货属于武汉宅急送快递有限企业郑州分企业所有,豫
轻型厢货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北京分企业拥有保险。在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医院接受了治疗。
原告在病情好转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原告需要后续治疗并建议歇息一个月。
至今原告身上留有伤痕,严重影响工作。
之后,原告及家眷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