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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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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WA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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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公司与中国×××公司
仲裁协议
××国××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中国××公司(以下称乙方)在天津地区代销××国××公司的××商品,甲乙双方于20××年×月×日签订了正式的经销合同。该合同的第二条款中的规定:“经销时间: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为期一年。”在第三条款中规定:“经销数量: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为甲方代销a、b、c三种规格的××商品, 总金额不少于××万元(折合人民币)。”乙方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商品,供销五个月后, 市场销售实况说明b、c两种规格的××商品不受用户欢迎,因此致电甲方,要求将b、c两种规格的商品数量改换为a种规格的商品,否则将经销时间推延到20××年×月×日。后经双方协议,甲方表示同意将b、c两种规格的××商品数量改换为a种规格的××商品。但是, 甲方提出,b、c两种规格的××商品往返运输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补偿,乙方拒绝。双方为此相持不下,因此共同表示将此案件提交中国北京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并商定下列条款, 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此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裁决。
二、仲裁庭的一切裁决是终局性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地共同服从。
三、本案仲裁手续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国××公司中国××××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发人
责任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