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荒山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胡乃行《承包荒山合同》的转让,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遵:
转让的合同:即2006年3月6日界湖镇团山庄村委会与村一、
民胡凡胜、胡乃行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
二、转让的范围:县城南山迎宾大道以南,东至肖克岭果园,西至袁法烈果园(东西长74米),北至迎宾大道路边,南至看山护林房(南北宽86米)内的房屋、设施、树木等一切物品。
三、转让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承包荒山合同》转让费为 万元(大写 ),合同签字时一次性付清。
五、国家或单位征用该地及合同到期时,建筑物、地上所有设施及树木等一切归乙方(含补偿)所有。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如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转让、承包、租赁等行为,甲方应无条件协助,承包期满时,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七、乙方承包期间,甲方不得以该土地抵押、担保、顶账及一切对乙方不利的行为,否则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以合同转让费 万元的总额为违约(含损失费、补偿费)金。
九、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即将该院全部交付给乙方。
十、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出现争议,由沂南县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2011年 月 日
关于《荒山承包转让合同》内承包面积与原合同土地面积
差距及承包费支付的补充说明
2006年3月6日界湖镇团山庄村委与村民胡凡胜、胡乃行签订的《承包荒山合同》和2011年 月 日胡乃行与
签订的《承包荒山转让合同》四至相符,但荒山面积不符,原合同为“东西50米,南北50米,用地四亩”而转让合同为“东西74米,南北86米”。对相差面积,经双方友好协商后约定:
一、转让后承包费及面积无变化时,均按原合同支付承包费。
二、出现变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