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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辅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辅警的管理,保障我局作为聘用单位和辅警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对辅警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辅警都必须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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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辅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辅警的管理,保障我局作为聘用单位和辅警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单位对辅警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辅警都必须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辅警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工资福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等权利。
第四条 辅警聘用应本着精简原则,按需聘用,择才录用。
第五条 辅警招聘由用人股室、各基层司法所提出申请,报人事教育股及分管领导审核,由人事教育股进行统一招聘。
第六条 新辅警入职前,需进行入职体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村委(社区)出具个人现实表现情况,经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新辅警入职,需在局机关跟班学习15天,主要了解单位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第八条 辅警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履行用工合同的职责和义务,遵守保密法规,爱岗敬业,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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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试用期满或合同期满的辅警,经测评考核,评定为优秀和称职的,按期转正或续签合同;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延期转正或续签合同,延期考核仍未达到优秀或称职的,终止试用或终止合同;评定为不称职的,终止试用或终止合同。
第十条 辅警工资由财务室造册,按规定发放。辅警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工会待遇。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合同存续期间被证明工作能力不足,且培训学习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