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公职人员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特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文件
新农信办〔2011〕73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公职人员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市)联社: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公职人员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公职人员消
费贷款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公职人员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公职人员消费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操作流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公职人员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市)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向公职人员发放的有明确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公职人员是指自治区辖内各级政府机关范围内,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正式工作人员和国家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公职人员消费贷款业务的县(市)联社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信用评级与授信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定。经营社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城镇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管理办法》中城镇自然人信用评级表,收集公职人员评级资料,对其一定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确定信用等级。
第六条授信。经营社以公职人员个人信用等级、家庭资产、收入来源为基础,以其有效担保为核心,确定其在某一期限内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信用卡透支等用信的最高限额,但最高不得超过家庭资产总额的60%。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职人员,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均是公职人员,家庭收入稳定,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信用评级A级以上;
(四)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贷款用途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经营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本人及其家庭用于以下消费用途:
(一)购买住房。
(二)购买耐用消费品,指单价在5000元以上、正常使用寿命在二年以上的家庭耐用商品,如家用电器、电脑、家俱、健身器材、卫生洁具、乐器等。
(三)购买家庭用车。
(四)用于家庭房屋装修。
(五)用于家庭旅游消费、医疗等其他指定的用途。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的起点为人民币5000元。
(一)借款人以保证和联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期限内家庭净收入(剔除其他贷款类负债)的60%。
(二)借款人以抵(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申请期限内家庭净收入(剔除其他贷款类负债)。
第十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由经营社与借款人商定并在借款合同和贷款凭证上载明。遇贷款期间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分段计息,于下一个贷款年度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贷款担保方式。
(一)3—5名本单位公职人员联保方式。
(二)2名公职人员保证方式。
(三)经营社认可的抵(质)押方式。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贷款实行“权限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权限内:受理与调查、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
超权限:受理与调查、初审、信贷部门审查、授权审批人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经营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
(二)户籍证明材料,包括户口薄、身份证或派出所户籍证明等;
(三)借款人公职人员资格及其家庭收入证明。如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工资卡账户明细清单(须经办人员现场确认);
(四)婚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须提供未再婚证明)、未婚证明材料;
(五)借款用途证明材料、贷款使用计划和用途声明;
(六)采用联保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一并提供上述资料,采用抵(质)押方式的,担保人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提供资料;
(七)经营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与调查。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