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业等单位参与。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确定对本住宅小区的业主和非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应制定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经业主大会探讨通过后生效。业主公约生效前,业主和非业主应遵守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移交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需向有关部门申请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担当。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并供应下列资料:
(一)住宅小区建设各项批准文件;
(二)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配套公用设施、设备竣工图;
(四)地下管网图;
(五)质量验收资料;
(六)其他必要资料。
上述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住宅时,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资金。
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时,应将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一次性存入金融机构,按住宅小区专户储存,并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全部权归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全部。
物业管理公共资金的运用由业主大会确定,专款用于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启动及公用设施的修理、更新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业主委员会供应物业管理用房和肯定比例的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供应,其购置费用可从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暂支,并从该商业用房的经营收入中逐步收回。
商业用房的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
其次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需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其次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依据与企业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担当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合同应明确物业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期限、费用、违约责任及其他权利义务等条款。
其次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物价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供应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修理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代办性服务的收费,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供应合同约定项目以外的特约服务,服务费用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第五章物业维护
其次十五条全体业主和非业主都应爱惜和正确运用小区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