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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验资报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怎么用?有什么区分?
一、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托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的文件。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以此来证明该社会团体是否具有规定的活动资金数额。
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准确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验资报告应当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机构对自己出具的验资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必需确保真实性和牢靠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验资报告。不具备验资资格的任何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均视为无效。
验资报告的作用:
(1) 验资报告只能合理地保证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状况符合国家相
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而不能肯定地保证。这是因为验资固有的局限性及注册会计师的职权限制。假如出资者与被审验单位恶意作弊或与有关机构通同作弊,供应注册会计师不能识别的虚假证明材料等状况,即使注册会计师以应有的职业谨慎看法执行验资业务,也可能得出不适当的审验结论,导致所发表的审验看法与实际状况不相符。
(2)
(2)验资报告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不能作为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实力和持续经营实力的保证。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说明验资截止日这一时点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状况。验资以后,由于被审验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持续进行及经营者、出资者的各种经营管理行为(包括抽逃出资)都将干脆或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本保全状况,从而影响其偿债实力、持续经营实力等。关于验资报告的时效性及有效期问题,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 号)第六条的规定: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应当在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之日起 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假如超过 90 日,公司登记机关将要求企业重新托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由此可见,验资报告出具之后可用于工商登记的有效期为 90日。
二、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特定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后,编制并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向托付方提交的反映其专业看法的书面文件。它是根据肯定格式和内容来反映评估目的、假设、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适用条件等基本状况的报告书。
资产评估报告书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1、 它为被托付评估的资产供应作价看法。资产评估报告书是经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依据托付评估资产的特点和要求组织评估师及相应的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队伍,遵循评估原则和标准,根据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被评估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后,通过报告书的形式提出作价的看法,该作价看法不代表任何当事人一方的利益,是一种独立专家估价
的看法,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客观性,因而成为被托付评估资产作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反映和体现资产评估工作状况,明确托付方、受托方及有关方面责任的依据。它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