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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8/11 文件大小:9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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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2年司法考试三大本精讲班民法讲义序言民法的慈母情怀与民法的基本体系民法总则物权法民法的体系→“人”债权法(侵权、合同等)婚姻法继承法第一部分民法总则出生权利能力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主体法人行为能力——监护其他组织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对象(物、行为、权利、智力成果等)民法内容——→义务和权利←——诉讼时效总则事件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代理行为事实行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含义——实质与形式(一)实质民法——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民法通则】第2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平等主体:如何判断是否为平等主体?——看是否为平等的交易关系。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2、财产关系:基于财产而形成的关系。如去超市购买海尔冰箱一台;损害赔偿关系、对于自己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等。钱的问题。3、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关系。如父母对于子女之监护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人身部分。事关伦理。【常见出题陷阱】损害赔偿关系不管是基于侵害人身权还是基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都是财产关系,不要将侵害人身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误解为人身关系。例题【2009年—1(部分)】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问题:甲要求乙赔偿的法律关系是人身还是财产关系?4、“公民”还是“自然人”?(二)形式民法——《民法典》二、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侧重于形式的平等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二)自愿原则——平等的保障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自愿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自愿原则所体现的意思自治是民法最基本的一个理念。自由主义思想是支撑该理念的基础。消极自由:是免于他人干涉的自由,主要存在于私人生活中。积极自由则是主动采取某项行为的自由,政治自由是为典型。私法以消极自由为其着眼点。肯认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必然导致承认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表现:权利人自由,法律行为自由(契约自由),自己责任,过失责任。(三)诚实信用原则——民法论述题的基本资源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有"君临法域"的效力。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