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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委托协议.doc

上传人:lily8501 2016/8/11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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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委托协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金监管委托协议(上海) 编号: 甲方(卖出方): 乙方(买入方): 丙方(监管方): 上海普东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号: , 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 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第三条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1 )一次性全额付清(2 )全额分期付清(3 )首付款加贷款(4 )部分款: 元第四条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分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崂山支行帐号 05596002020000306 ,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年月日前/后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 大写) 年月日前/后日第二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 大写) 年月日前/后日第三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 大写) 第五条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一) 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 如有退件, 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 ,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 上述监管房款中的部分款项作为交房尾款, 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甲、乙双方办妥物业交接手续出具书面意见后,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醛(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 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 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 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 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如逾期不领, 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 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 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第七条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 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 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 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 丙方通知甲、乙双方, 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拾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第八条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 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第九条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 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第十条丙方对房款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