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指南一、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租赁或者承包场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可以由租赁或者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担主体责任的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二、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三、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时,应当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 2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复印件;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及复印件;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复印件;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含安装告知书)及复印件; 6、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或有限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7、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和操作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及氧舱操作人员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使用单位为承租或者承包方时,应当提供与产权所有者签定的明确安全责任的租赁或者承包合同。四、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 、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不能当场受理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 、对准予受理的,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核和发证,对于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需要对压力容器进行现场核查的,其核查的时间除外。五、准予登记的压力容器,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使用使用登记证编号, 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同时将压力容器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复印资料同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同时将《使用登记证》和签署意见、盖章的《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申请时提交的资料原件一同交还使用单位。六、制造资料齐全的新压力容器安全善等级为 1级,进口压力容器安全善等级由实施进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在投用后 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但其他安全技术规范另规定或者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缩短检验周期的除外。首次定期检验后的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在办理使用登记时提出,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确定。首次定期检验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要求进行首次定期检验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向登记机关备案后可适当延期, 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年。七、压力容器改造、长期停用、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指南第三、四、五条及第八至十四条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压力容器变更登记时,如果压力容器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并且在《使用登记表》设备变更情况栏目中,填写变更情况。压力容器申请变更登记,其设备代码保持不变。压力容器的变更登记,原有的设备代码保持不变。八、压力容器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改造质量证明资料以及改造监督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