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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坡煤业生产安全红线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特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坡煤业。
第二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三条 必须建立健全技术、生产、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
安监等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
员。
第四条 矿长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
程,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
第五条 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未
实行“双带班双下井”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三章 生产、技术管理红线
第六条 设计、技术方案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生产作业
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的,一律不得
生产施工。
第七条 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的;擅自改变施工措
施、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措施未交底、未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规
程措施或作业人员未掌握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第八条 设计、规程措施规定需验收(试验)的关键工序、重 : .
要环节未按规定验收(试验)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九条 采掘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
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未编制防止自燃设计或者未
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在高瓦斯与自然发火并存
的采煤工作面,未对采空区实施注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采煤机、支架搬运车等设备,在搬家倒面过程中,
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