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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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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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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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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5〕第7号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已于2015年4月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4月1日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2015年4月1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服务水平,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的养护、路政、应急等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路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
本条例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均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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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养护定额、养护规范及检测评定结果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
高速公路养护计划由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编制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国道、省道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县道养护计划由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通行秩序管理,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造成交通堵塞。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可能造成交通堵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疏导预案,确定分流路线。
第十一条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至少五日前,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分流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分流路口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公路巡查频次、巡查内容等要求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建立巡查信息档案;发现公路损毁、有影响交通安全的障碍物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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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
第十三条 公路沿线边坡以及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其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依照《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日常养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公路养护工程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护作业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承包给前款规定以外的养护组织和个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养护组织和个人进行指导、培训。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统一穿着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
第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实现公路养护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选择符合国家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承担养护作业。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县道、乡道、村道冠名权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公路经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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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
公路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财政、审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养护资金的监督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自筹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乡道、村道养护资金,并适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专业养护或者集中养护。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质量管理,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养护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