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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若干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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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若干问题.pdf

上传人:雪雁 2022/1/14 文件大小:3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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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无权代理行为签订合同的相关当事人权利义务若干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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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无权代理委托代理合同
是在相对人已经履约或开始履约、合同标
的物或部分标的物已经交付时,方才产生追认的效果;相对人未履约、亦即对合
同标的物的占有尚未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转移时,被代理人的沉默可被
合理地理解为未对合同予以追认,如相对人迳行履约则可能承担对方否认合同的
不利后果。简言之,在前一情形,被代理人对合同的否认须明示,在后一情形,
其对合同的追认须明示。
在本案,乙证券公司在未得到甲指令时为甲买入了 A 股票,合同已经履行,A 股
票已经存在于甲的账户为其占有。此时甲以明示方式表示异议,是为妥当。
义务之二:在合理期间内对合同做出追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履行合同、
交付标的物之后,或在无权代理行为人将被代理人所有的合同标的物向相对人交
付之后,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持续多长时间可以被认定为“默示追认”?亦即,
在保持沉默多长时间之后,被代理人即无权再以明示方式对合同效力予以否认?
在相反情形,合同尚未履行时,若被代理人欲追认合同,应在多长的期间内做出
追认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合同实务和司法审判中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期限的起算点应为被代理人知悉无权代理行为的时间。在合同已经履行或
开始履行的情形,被代理人知悉的时间应该不难确定。如本案,甲出差归来即查
询自己的账户,发现其资金均已被用于购买了 A 股票,其查询帐户之日即为知悉
无权代理行为的日期。在合同尚未履行的情形,被代理人知悉时间的确定则较为
复杂,其主要决定于无权代理行为人向其告知的时间。但是,无权代理行为人可
能因某种原因不予告知或不及时告知;抑或被代理人可能从其他途径知悉无权代
理行为的存在。相对人在得知合同的签定乃无权代理行为之产物时,若能够同时
确定被代理人亦已知悉,自可酌情以默示方式或以明示方式撤销合同,或催告被
代理人追认合同;若不能确定被代理人是否知悉或何时知悉,其若欲撤销合同当
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为妥,否则,发生纠纷时其应承担证明被代理人知悉及其知
悉时间的举证责任。
其次,须确定合理期限的长短,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
下,可参照《合同法》第 48 条的规定将这个期限确定为一个月。以无权代理行
为签定的合同是一种不稳定的合同,对于合同的当事人而言,合同关系长期不稳
定,无疑会影响其正常的经营和发展;而当今社会经济活动节奏迅捷、联系紧密,
任何一个合同的不稳定、不确定都可能使一个或多个交易链条面临断裂的危险。
因此,被代理人有义务及时对合同作出评价。《合同法》第 48 条规定的相对人
的催告权,应理解为在不能确定被代理人是否或者何时知悉无权代理行为的情况
下,相对人通过催告告知对方无权代理行为的存在,既确定了期限的起算点,也
给对方的追认限定了期限的长度。(应该指出,一个月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而非
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限定长于或短于一个月的期限,法律亦应认定其效力。)《合同法》作如此规定,是因为一个月的时间,对当事
人而言,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追认或否认合同的决定已足够长,而对防止因合同
关系的不稳定对交易秩序产生负面影响而言,亦足够短。因此,在一般情况下,
可依此确定当事人以默示方式表示意思的合理期限:在合同已经履行或开始履行
的情况下,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保持沉默,未作否认的表示,即可认定其对合
同已经追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否认者无效;若合同没有履行,被代理人在知道
无权代理行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任何表示的,则可合理地认定其对合同未予追
认,此后再对合同表示追认者相对人可不予接受。
第三,特殊情况下合理期限的确定。特殊情况主要有二,一个是标的特殊,一个
是行情特殊。
有些货物属时令产品,或保鲜要求高,或季节性强。还有一些货物行情变化幅度
较大,其价格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陡峭的涨跌。以这类特殊货物作为合同标
的时,要求当事人履约及时,周转快捷。无权代理行为人签订合同买卖这类商品
的,被代理人应根据货物的时令特征,或其他具体情况,在合理的短时期内做出
追认或否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一般情况下的“一个月”的时间作为合理
期限。例如,某副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