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3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8-08-01
【生效日期】1998-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日公布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排涝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涉及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整治和保护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河道内的航道管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河道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
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在重庆主城规划区内的按一百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在主城规划区以外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按二十年一遇的洪水位划定;其余的按十年一遇洪水位
划定。
第四条第四条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的统
一管理工作。
长江河段的管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
嘉陵江、涪江、渠江、乌江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当地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其他河道由辖区内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
(-)组织制定、实施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是否符合流域综合利用规划要求和防洪要求;
确定河道的防洪标准;
制定并监督实施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拟定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查处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负责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第九条沿河道的乡(镇)、城市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河道管理任务的大小,建立群众性的河道管理组织,协助河道主管机关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排污口、厂房、仓库、民用等各类建筑物及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必须服从流域综合利用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未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涉及航道、港口、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