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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银办发[2005]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对银行结
算账户的监督管理,现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业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
银行,并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确保《业务处理办法》的有效
实施。
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的业务处理,加强
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建设、维护和管理账户管理系统。账户管理系统设立总行级
次数据处理中心和省级分支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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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总行级次数据处理中心,该数据处理中心存贮全国所有存款人的银行
结算账户的索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