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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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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2 2016/8/12 文件大小:5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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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第 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8 年 12月 17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8 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刘明康二○○九年二月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 30% ”, 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 30% ,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 年第 3 号公布, 根据 200 8 年 12月 17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78 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按照委托人意愿, 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 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 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 除合理报酬外, 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 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 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 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 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 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 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 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第十条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