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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能完整提供环境景观施工所需要的全部图纸及所应达到可供施工的设计深度。
(标明分区);
.2总平面布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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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平面竖向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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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灌配置图;
ﻩ6.;
ﻩ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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ﻩ6.3.12景观小品平、立、剖面详图;
ﻩ6.3.13地面、种植地、小径及硬质铺装施工图;
.14景观结构施工图;
.15景观给排水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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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日历天内完成,设计过程中如现场需要进行园林工程的预埋配合,设计人将无条件从设计及施工上保证并不得影响主体工作的顺利进展。
ﻩ6.3.19阶段成果提交:施工蓝图八份、供报批的电子文件一份。
第四阶段:施工配合
,进行施工前设计交底;
,以确保景观工程按图施工;
.3对主要施工节点到现场进行协调;
ﻩ6.4.4协助发包人解决工程施工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解答施工单位有关设计方面问题;
.5参加所有与园林有关的工程验收,签发景观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第七条 设计费用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景观设计面积约 m2,景观设计费按 元/m2取费(包含税费),设计费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最终设计费按发包人确认的景观施工图的实际景观面积进行结算,凡属铺装设计的道路均属景观设计范围,并计算景观面积(详见双方确认的景观面积计算书)。
7.2:设计费的支付方法:
七 个工作日内,同时设计人已提交经发包人确认的方案设计文件,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 %给设计人,计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2 设计人在提交施工图并经发包人确认同意接受方案后 七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40% 给设计人,计人民币 元整(¥ 万元)。
.3预留 30% 待景观工程竣工验收后 七 个工作日内付清,计人民币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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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7. 10% 待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 七 个工作日内付清,计人民币 元整(¥ 万元)。
,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设计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设计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
双方责任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必要的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正确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支付超过三十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设计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建缓建,发包人均应按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设计费。
,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但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
.4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重大的设计调整,收费另议。
8.2 设计人责任
设计人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8.),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