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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审,符合三级企业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原证书、牌匾。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被撤销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企业取得平安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展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平安问题,持续改良,不断提高平安生产水平。
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报告须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应的平安监管部门。
平安生产标准化的评审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平安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立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平安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平安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平安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平安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备案。
1.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当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平安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评审组织单位要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平安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展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平安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平安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进展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平安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平安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平安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平安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当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3.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平安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对 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围的评审单位名录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平安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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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展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平安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平安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