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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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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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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附件 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会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发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一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的
提案;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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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担保;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
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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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