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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案例解析合同法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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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案例解析合同法概述.pdf

上传人:晴雯 2022/1/15 文件大小:3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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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合同法案合同制定方法
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
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是。双务合同是建立在“你给则我给”
的原则之上的,它是财产交换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适用于双务合同的各项规则都体现了
平等、等价的交易原则。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标的物给付义务与买受人的价款给付义
务构成买卖合同的内容,欠缺其中任何一项义务均不成立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
双方并不互相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另一方并不负有相对义务的
合同。如在借用合同中,只存在借用人按照约定使用并按期反还借用物的义务;例如,赠与
合同中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担义务,而受赠人对赠与人并不负担义务。应予注意的,当事人互
负债务但两项债务不构成对待给付者,构成不真正双务合同。例如,无偿委托合同中,受托
人对委托人负担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委托人对受托人负担偿还垫付的费用的义务,但这
两项义务并不构成对待给付,因此不属于双务合同。
区分的意义在于:其一,双务合同存在履行抗辩问题,单务合同则无此问题。《合同法》
第 66~69 条关于抗辩权的规定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其二,风险负担与履行。双务合同因不可归债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因合同类型不同而有交付主义、
合理分担主义、债务人主义等立法例,而单务合同的风险一律由债务人负担。其三,违约后
果不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若已履行合同,可以请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特定条件下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溯及既往时,守约方有权请
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单务合同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区分的标准是合同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使对方取得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
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
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虽不向他方支付
任何报酬但并非不承担任何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还付有正当使用和返还的义务。
赠与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区分的意义:
1、有偿合同当事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为重。无偿负担义务的当事人责任较轻,有偿
负担义务的当事人责任较重。例如,无偿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无重大过失者不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 374 条),无偿受托人仅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受托人所受损害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 406 条)。
2、主体行为能力要求不同。纯获利益的赠与等无偿合同,不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
力,但有偿合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较高。(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3、行使撤消权的主观要件不同。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说,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
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
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而且不是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的撤销,则必须以债务人及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都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为要件。
4、应用善意取得制度不同。如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如无权处分通过有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
第三人,第三人对于原物一般不负有返还的责任;而无权处分人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
第三人,则第三人应将取得的财产返给原所有人,而不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即善
意取得的构成须以第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有偿为要件。
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但有列外,如有息借贷属有偿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原则上
是单务合同,但单务合同又未必是无偿合同。
对法律行为分类的某些内容,例如关于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主合同和从合同、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确定合同与射幸
合同的区分等,同样适用合同,在此不再赘述。
三、合同法
合同法可以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合同法。
《合同法》是形式意义上的合同法,其立法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