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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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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  规划许可的一般规定
  (一)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一般包括选址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三个阶段。
 1、有关部门在编制年度计划文件或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先征求县建设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报请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2、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新建、迁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新申请用地的;
(2)拆迁城市房屋,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办理确定建设地址通知.
  3、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或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县建设局批准。
(三)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确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作变更的,应当经批准该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附变更后的有关设计图纸,报请县建设局审定;需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县国土局、建设局批准。
(四)建设项目如涉及环保、卫生、文保、交通、消防、气象、水利、人防等相关部门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3.4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3。5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选址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3.6条 行政办公、公益事业等项目的规划建设用地由县建设局提出规划选址意见,、立项、用地等审批手续。
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用地则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开出让取得.
  加大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力度。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的以及相对较好区块的工业用地,应以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土方等活动前,应当征求县建设局的意见。
第3。8条 县建设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重要建设工程进行建筑艺术和环境协调等方面的论证。有关部门在决定和审批重要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尊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四章  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节  建设用地
第4.1.1条  县城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见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2条  在详细规划已经批准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建筑
建筑容量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绍兴县县城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一)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附录五规定的内容确定。
   (二)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条  建筑间距
  (一)建筑间距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