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一)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为法律为准绳, 根据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序,决定判处的刑罚。(二)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 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做到该宽则宽, 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四)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 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 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一)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二)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 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 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此基础上, 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 、被告人犯教唆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 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 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 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三)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 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10% 的幅度内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宣告刑。 5 、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的,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7 、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拟宣告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在确定宣告刑时, 可以三个月为单位计算, 不足或超过三个月的,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舍。(四)从宽处罚限定规定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