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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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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3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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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2010 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实现量刑均衡, 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 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 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 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 当严则严, 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 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治安形势的变化, 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 、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 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 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 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此基础上, 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 被告人犯数罪, 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 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 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 且罪责刑相适应的,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 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 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且罪责刑相适应的,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 被告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总和刑期不满十年的, 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 总和刑期在十年以上的, 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 减少后的刑期超过二十年的,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时, 减少的刑期一般应低于数刑中的最低刑期,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最低刑期为六个月的除外。(5)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10% 的幅度内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6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7)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8 )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 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 要从严掌握; 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 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 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 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 60 %; ⑵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50 %; 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 50 %; ⑷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40 %; ⑸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