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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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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制度(试行).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3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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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制度(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联系人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与所登记管理的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指导作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经直属分局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办事)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本制度所称联系人是指经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指定,负责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联系的自然人。第三条联系人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企业任职,熟悉本企业基本情况; (二)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 (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第四条联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和了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与本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联络工作,及时向本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转达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 (三)负责本企业登记与年检的办理工作;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及时反映企业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约见。第五条企业应将联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情况填入联系人登记表,并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载。第六条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联系人登记表》,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制度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应当在办理年检时,填写《企业联系人登记表》,与年检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七条联系人一经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的,可在年检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新的《企业联系人登记表》。第八条联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更换: (一)不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职责; (二)相关企业有严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该联系人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再担任联系人的其他行为。第九条工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