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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福利与社会保障--就业保障与失业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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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福利与社会保障--就业保障与失业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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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生福利与社会保障--就业保障与失业保险
就业保障与失业保险
内容
一、就业概述
二、就业管理和服务
三、失业保险
四、就业保障
--失业保险的新方向
一、就业概述
(一)就业与失业的定义
就业:就业是指法定适当照顾。
 
,不得歧视残疾人。
,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
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后方可上岗。
职业资格

初级工(五级)
中级工(四级)
高级工(三级)
技师 (二级)
高级技师 (一级)
劳动和社会保障岗位资格证书
(二)就业登记
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录用之日起30日内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5日内

3)劳动者从事或终止灵活就业的,应办理就业登记
(三)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
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注销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就业服务
政策咨询服务
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介绍服务
洽谈会服务
网上招聘服务
异地招聘服务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失业保险
(一)功能
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
登记
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
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
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到经办机构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
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2%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1%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征缴
(1)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3)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4)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5)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
    
(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7)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清算组织或者主管机关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用人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按照第一顺序清偿。
(8)用人单位应当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