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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股票证券}某市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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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某市财务管理股票证券
议的有关规定。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并办理与股票上市相关的事宜;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荐书;
(五)对股票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保证股票上市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
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七)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
(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
说明;
(五)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六)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
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三)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
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六)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资料;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十一)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十二)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
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发行人在本所批准其上市申请后,应当于其股票挂牌交易日的五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司章程。上市公告
书应当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可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
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
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四)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
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六)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七)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后,安排其符合条
件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
登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并公布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