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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4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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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 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 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当然, 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 乃至法典。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 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从原始社会开始, 我国已经有了法制。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 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 当时主要是以****惯法和传统****俗为主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 但是法制就是****惯法, 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惯就是复仇, 然后“以血还血, 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无疑是一种进步。.. 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惯和部落的生活****性。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 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 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 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 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 关键是文化, 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 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原始社会的后期, 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 ,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 受天命制法, 宗教神权色彩浓厚。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 因为在我看来, 在原始社会的末期, 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 条理非常不明确, 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惯法, 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 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 所以在我看来, 这种****惯法调整的社会中, 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到了周朝, 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 西周有周公制礼, 吕候制刑。礼作为****惯法的一种形式, 是西周****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周礼的制定, 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吕候对西周的刑事法制的贡献主要在于制定 9刑。9 刑的基本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到了春秋,开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封建制度建立, 为了加强社会稳定, 采取轻罪重罚的制度, 显示了当时刑法文明的落后。以后还经历了诸多的朝代, 刑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地反复, 应当作为公法的刑法始终逃不出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的作用, 这种跨界的调节, 往往导致了刑罚的不公平和滥用。而且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的畏缩在我看来古代一切的法律制度,无论是****惯法还是成文法无不涉及到刑事制度的运用,在古代, 刑即法。虽然在秦代以后把法律分成各个法律部门, 可是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独特的调节制度, 而全部仍然运用刑事制度调整。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 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正如柏拉图说说: 一个法律并不用多么有新意或多独特, 因为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 人民心中自然会有守法的意识,在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没有守法的意识,无论法律多新鲜,多独特,人民终会创造机会来违反。这无疑说明了, 法律的有效运用, 并不在于刑罚有多重, 而在于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有一种敬仰,有一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