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讲解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2010 年2月 10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 22 号令,以下简称《新认定办法》) ,自 2010 年3月 20 日起施行。之后, 总局就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陆续印发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 号)、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26 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37 号) 和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 号) ,这一系列的文件具体明确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实行辅导期管理的要求, 规范了认定程序和认定时限, 以及解决了个体工商户认定后进控的问题。为了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省局又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及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系列补充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统一了四种情况的纳税人认定工作流程, 细化了各环节工作要求和标准, 规定了实地查验范围和方法。现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新政策和新旧政策衔接的有关规定讲解如下: 一、认定办法制定的背景 1994 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 对当时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4 年出台的国税明电[2004]37 号和 62 号加强了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的管理, 200 8 年省局下发的鄂国税函[2008]86 号对纳税人认定应提供的资料、审核的内容和资料的整理归档进行了细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收信息化应用的不断加强, 原办法和规定已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国家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主要以下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 200 9年1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 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认定办法, 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 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 以下简称现行政策) 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 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 属于部门规章, 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 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 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 避免重复征税, 有利于公平税负, 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 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 让大量中小企业进入一般纳税人队伍, 在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 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的同时, 督促企业健全财务核算, 规范纳税申报, 提升企业形象, 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四是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的需要。现行政策散落在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中, 管理措施零星分散, 不够系统, 有些规定因时效性较强与目前的情况不相适应。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和纳税人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范围、时间、程序及权限等某些方面的规定也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 而认定办法将原政策规定进行归并完善, 形成一个完整的办法, 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执行。二、认定办法的具体规定纵观新认定办法短短的 14条, 融进了近些年来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成果,同时也折射出全新的管理思路。(一)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 1. 确认销售额超标认定时间缩短。原认定办法年应税销售额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在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不包括免税销售额, 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也就是指上年达到标准, 次年元月底以前申请认定; 2010 年1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09 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 〕 35 号就是按原政策规定下发的文件。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即纳税人在 10 天、一个月、三个月等低于 12 个月的期限内超标,都要进行认定。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