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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社区矫正试论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及完善江苏省高淳监狱江苏南京 211300 徐亚洲【内容摘要】: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制度, 其由产生、发展到在我国的试行、适用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社区矫正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性质和执行情况有所不同, 而在我国它作为一个刑罚执行方式的概念。为了落实和完善我国的非监禁刑刑罚,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势在必行并且我国完全可以作为它实行的载体,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社区矫正在具体的选择适用、刑罚执行时期存在的误区和不足,所以我们在不断试行的同时应亟需加以改革和完善。【关键词】: 社区矫正、罪犯、刑罚、执行、(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含义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 它是指将特定对象的罪犯放入社区, 让其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是一种属于包含监督和控制的刑罚执行方法。在我国进行的社区矫正的试点中,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刑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 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 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在国外, 社区矫正还被称为“社区矫治”、“社区服务”、“公共利益劳动”、“社会服务令”、“强制工作”等。(二)社区矫正制度在国外的历史演进世界刑罚史是以肉刑和生命刑为主导转向以监禁刑主导然后发展到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过度的历史。由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以来刑罚指导思想中出现了基本帮助罪犯复归社会的指导思想; 同时, 由于犯罪率的增高, 监狱人满为患, 监狱需要的费用越来越多, 迫使各国从注重监内关押转向寻求更多的监狱外的非监禁的处罚措施来矫正罪犯。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 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采用非监禁刑, 其在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地位逐渐加重。社区矫正即为非监禁刑的一种,也就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应运而生了。实际上社区矫正公认是英国最早发展起来的, 英国是全世界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区处罚措施的国家。该国在 1972 年的《刑事司法法》中规定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社区服务。下面就是发展情况, 在 1977-1995 年间, 英国因犯可起诉罪而被判处社区服务的犯罪人的数目: 1977 年 千人, 1983 年 千人, 1991 年 千人, 199 5 年 千人。⑴社区刑罚在逐渐上升,比重在不断增加,在 1975-1995 年间英格兰和威尔士成年犯罪人( 21 岁以上)因犯可起诉罪被判处社区服务的情况: 1975 年,成年男性 1 人、成年女性 0; 1980 年,成年男性 1 人,成年女性 2 人; 1985 年,成年男性 7 人、成年女性 3 人; 199 0 年, 成年男性 7人、成年女性 4人; 1995 年, 成年男性 11人、成年女性 7人。⑵随后,在 1976 年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根据《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报告》通过了( 76) 10 号决议,要求成员国积极通过社区服务来改造罪犯。联合国第六、七届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对于社区服务在世界范围的扩大起着重要的意义和推动作用。在 199 0 年 12月 24 日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第三部分就涉及社区服务令⑶。在 1998 年 7月 28 日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第 44 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开展国际合作, 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罚》中也涉及社区服务, 并所载的附件一《卡多马社区服务宣言》和附录《卡多马社区服务宣言行动计划》中详细介绍了社区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⑷。以上这些都是社区矫正发展的标志和助推器, 顺应时代潮流, 顺应刑事制裁和人类发展的趋势,是刑罚人道和刑罚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如今, 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 是对犯人的开放式的执行刑罚方式与封闭式监狱相比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三)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进在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起, 我国相继建立了各类少年矫正制度, 其中有政府管理的少年管教所、工读学校, 也有属于社区性的、群众性的帮教制度, 这应该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雏形。在 1989 年8月 30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 1989 】高检会(监) 字第 7号) 中规定“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可以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机关”,“要依靠群众对监外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切实落实监督考察措施”。还有在 199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