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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4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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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00927( 颁布时间) 20010101( 实施时间) 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 200 0年9月27 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第四章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事故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工作, 规范燃气市场行为, 维护燃气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燃气工程的建设, 燃气的生产、销售、使用, 燃气设施的保护, 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燃气管理机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贸、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燃气的安全、质量、价格等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筹规划、优化气源结构、实行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和保障安全用气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 积极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第六条燃气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和节约用气进行指导和宣传,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燃气。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和集镇的燃气建设逐步纳入村庄和集镇总体规划。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消防、防爆、抗震、防洪等安全要求。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建设纳入燃气发展规划。第九条城市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居民住宅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筑物, 在建设和改造时应配套建设室内燃气设施。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建设, 应当依法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 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燃气经营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生产和销售企业, 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 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 应当办理燃气企业资质变更登记手续。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 90 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资质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90 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第十五条燃气销售企业应当与燃气生产企业依法订立合同, 保证正常供气。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