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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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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2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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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 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增强量刑的公开性, 实现量刑均衡, 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具体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 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 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 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 、量刑步骤⑴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⑵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⑶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2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3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 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在此基础上, 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4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5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3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4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10% 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5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6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 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 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 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 要从严掌握; 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 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实施细则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 予以从宽处罚。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 60% 。⑵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50% 。⑶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 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者教育过的, 或有涉黑恶势力苗头的, 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或采用折减幅度之内的较小比例。⑷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 无不良习惯的, 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 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或采用折减幅度之内的较大比例。⑸未成年罪犯确实因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社会政治压迫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 60% 。⑹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符合初次犯罪、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一贯表现较好,人格健全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未成年罪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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