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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收.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4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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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颁布土地管理新规 2010-08-24 04:11:00 来源:济南日报(济南)跟贴 0条手机看新闻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可要求举行听证。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协调不成的报省政府裁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的建设用地计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本报 8月 23 日讯( 记者傅晓峰) 今天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我省土地管理出台新规。刚刚以政府令形式正式颁布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对各界普遍关注的土地征收程序、补偿安置费标准、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自 2011 年1月1 日起施行。对补偿安置有异议可要求听证据了解,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 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补偿安置措施等内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对于普遍关心的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办法》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 并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该标准每 3 年调整公布一次。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 80% 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 20% 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