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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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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gs758698 2016/8/14 文件大小: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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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7 年9月 24 日市政府第 28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二○○七年十月八日白山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保障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 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本办法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第四条供热设施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 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使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五条白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供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 制定并监督执行城市供热技术规范、服务标准、供热安全等行业管理规范, 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维护市场秩序, 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 依法审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 核发经营许可证; (五) 参与供热工程的立项和设计审查, 按基本建设程序, 对供热设施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协调热经营企业整合城市供热资源; (六)参与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七)依法调解供、用热双方的纠纷,调查、处理供热事故; (八)对城市供热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参与城市供热市场化经营,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供需状况, 编制和及时调整城市供热发展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点支持热电联产和大区域锅炉供热。第八条需要进行供热的住宅、公共设施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和服务设施,有条件的都应实行集中供热;不得再采用低于 4吨/ 时(不含4吨/ 时)的锅炉;对原有的锅炉房要有计划地进行并网改造或者限期无偿拆除。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 包括热源厂工程、热网工程、热交换站工程和区域锅炉房等工程), 应当报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十条供热工程的建设, 应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确定具备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第十一条新建房屋均应采用分户控制方式供热,条件具备时应当安装热计量表; 未采用分户控制设计的, 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新建住宅房屋竣工验收时, 由组织验收的部门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对新建住宅内部供热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接网;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接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对原有未实行分户控制的房屋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分户控制技术改造。分户控制技术改造工程由热经营企业与业主协商后, 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由经营企业负责验收, 并通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