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苏农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标准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新农合人口覆盖率继续保持在98%以上,其中救
助对象人口覆盖率达100%;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20%,
住院统筹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基金年万元以上的补偿
比为60%。
脑梗死首次发病按5500元实行限价管理,再次因脑梗死住院
按一般病人补偿政策执行,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其它
疾病按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对医疗机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超过
限价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即:正常产和阴道手术助产一级
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1700元;剖宫产一级医
院18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三级医院2600元。
调整精神病人床日付费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2天180元,
3-12天130元,13-20天110元,20天以上100元;二级医疗机构:
1-2天230元,3-12天150元,13-20天120元,20天以上100元。
将重性精神病人电休克治疗项目单独结算,按照80%比例予以补偿,
不受床日付费限额限制。
调整急危重病人占比和择期手术术前天数。对有120急救分
站的乡镇医疗机构急危重病人比例由原来的5%增加至7%。择期手术
病人术前天数由原来的1天增加至2天。
对三级医疗机构部分病种实行按病种限价管理。
住院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相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的,
实施保底补偿。恶性肿瘤类病人保底补偿比例为50%,其它类疾病
保底补偿比例为40%,
市内各统筹区之间转诊,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正常
补偿标准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正常补偿标准
的70%执行。转诊至市外医院,
正常补偿标准的70%执行。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的参合人员,按照
正常补偿标准的40%执行,不实行保底补偿。
(四)传染病补偿标准。传染病实行集中收治,鼓励住院治疗。市
区传染病人由市传染病防治中心统一集中收治,沭阳、泗阳、泗洪
三县传染病人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指定1-2所医疗机构统一集中收治,
门诊可补偿费用按50%比例进行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3000元;
住院可补偿费用按80%比例进行补偿。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传染
病门诊及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五)鼓励使用中医中药治疗。使用中医中药治疗的,门诊和住院
费用按本《办法》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对病人使用的中药饮片费
用再补偿30%,补偿总费用不得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牵引、针灸等
治疗项目给予补偿。
(六)康复。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
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宿迁市将部分康复项
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试行办法的通知》(宿人社发〔2012〕187
号)规定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
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等18项康复项目、0-6岁残疾
儿童抢救性康复和肢体、视力残疾人及0-6岁听力残疾儿童适配辅
助器具纳入住院补偿范围。
(七)外伤。外伤病人按补偿标准的80%比例补偿。
(八)按照项目付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标准按照原物价部
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服务价格结算要书面向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