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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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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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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破产职工安置方案改革开放以来, 为有效地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 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法律法规, 1986 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破产法》本身存在的局限, 很难解决国有企业在关闭破产过程中长期积累下来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安置和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九十年代中期以后, 国家加大了结构调整力度, 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 对职工安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这些政策的出台, 为妥善安置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 也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政策奠定了基础。特别是近几年来, 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兼并、重组和实施关闭破产等方式, 使改革脱困的目标基本得到实现。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 国有企业改革的职工安置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归纳起来为“一大、二多、三难”。“一大”即企业关闭破产资金缺口大;“二多”即企业债务多、历史拖欠多;“三难”即企业资产变现难、社会职能移交难和职工安置难。这些年来的实践表明, 职工安置是目前我们遇到的政策性最强、情况最复杂、操作最大的一项工作,难就难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需要处理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 难就难在我们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目前, 职工安置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缺口大; 二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公用设施人员移交难; 三是企业大集体不能顺利剥离; 四是历史拖欠问题多; 五是资源枯竭矿山职工再就业难等。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 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 号和国发[1997]10 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 111 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 号, 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 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有色金属工业和商贸企业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 第三类是中办发[2000]11 号以及相关配套各项政策, 原适用于中央所属的资源枯竭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 现扩大到中央所属三线军工企业和黄金矿山、地方资源枯竭矿山以及国务院特批的企业。近年来, 国家还相应制定了一些行业政策和与之相适应的劳动保障政策等。这些政策归纳起来就是:老职工“养起来”; 原固定工( 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 合同制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集体企业职工分类处理等。为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中发[2002]12 号文件明确提出“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 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 这些年来在企业关闭破产执行过程中, 一些地方或一些企业由于工作没有到位, 企业破产所需资金未能及时落实, 人员没有得到妥善安置, 职工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导致职工上访不断, 一些地区出现了大规模不稳定事件, 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 12 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是经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得出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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