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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特殊肖像权论特殊肖像权作者: 邱水生发布时间: 2010-03-03 10:40:49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 肖像侵权已经成为一个愈演愈烈的问题, 肖像侵权纠纷也不断为媒体所报道, 然而肖像权问题常常被人们所忽视, 在众多人身权利中, 由于大多数公民法治观念的薄弱, 公民的肖像侵权行为随处可见。随之而来的特殊肖像侵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近几年, 特殊的肖像侵权案件不断的发生, 各专家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特殊的肖像权应包括有:集体肖像权、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死者的肖像权利、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等等。而现行的法律又没有对特殊肖像权问题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让法律在特殊肖像权的保护方面留下了空白。本文将归纳出特殊肖像权的概念、特征, 特殊肖像权保护的必要性, 还有对特殊肖像权的保护提出一点建议。【关键词】特殊肖像权人格权精神权利合理使用一、特殊肖像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1 、特殊肖像权的概念关于特殊肖像权的概念, 国际国内暂时还没有特殊肖像权的综合统一的说法。本文将主要围绕特殊的肖像权这一关键词来进行探讨, 所谓肖像,就文义而言, 是比照特定的人物制作而成的相似形象。从艺术角度上说, 肖像是各类艺术造型, 如摄影作品、绘画作品等, 而从法律角度上说, 肖像则体现一种人格利益, 是自然人就自己肖像享有的人格利益。我认为, 肖像应包含三个要素, 第一, 肖像是视觉作品, 即必须载于特定的载体之上, 如胶片、光盘、纸张、画布、丝绸等, 具有可视性, 如文学作品对人的形象描写则不具备可视性, 口头描述或人脑海中的想象也不具有可视性。第二, 是以某种技术或艺术形式再现的个人形象, 如摄影、录像、绘画、刺绣、剪纸等。第三, 是制作的作品中须包含特定对象的人身及相貌要素, 即要象本人, 使他人一看就能识别。如不包含这三个要素, 则不构成为肖像。如此, 可为肖像作如下定义: 即肖像是以特定技术或艺术形式再现的、含有特定自然人形象要素的、以特定物质材料为载体的视觉作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是包括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那么, 通过对比肖像权的概念, 我把特殊肖像权定义为, 特殊肖像权主体对其在特定的情况下的肖像, 所享有的特殊的人格权利和必要的人格权利让步。它作为肖像权利中特殊的一种, 也应该包括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和肖像权一样, 人格利益是特殊肖像权的主要内容, 财产利益是由特殊肖像权的人格利益所派生转化而来的, 特殊肖像权在本质上也肖像权一样也不属于财产权, 是不能转让的, 只能授权使用。转让以人格权益为主要内容的特殊肖像权, 等于就是抛弃了自己的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是不准抛弃的。 2 、特殊肖像权的特征特殊肖像权的基本法律特征和肖像权的法律特征一样, 包括:(1) 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作为肖像权中特殊的一种, 特殊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 所体现的基本利益, 是精神利益, 而非财产利益; (2) 明显的经济利益。和肖像权一样, 特殊肖像权除精神利益之外, 还拥有物质利益。虽然, 这种物质利益是由精神利益所派生、转化的利益, 但这种物质利益也是特殊肖像权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内容。保护自然人的特殊肖像权, 就要对物质利益在内的全面内容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