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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医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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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教育学分: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25学分,其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10分;中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获得Ⅰ类学分5学分;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的中高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必须获得级继续医学教育工程学分10学分;少数民族县及享受少数民族待遇县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要求获得Ⅰ类学分;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5学分;
  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20学分;
乡村医生,每年应获得Ⅱ类学分8学分。
  第五章 学分的申报、登记、考核与验证
  第十条 学分的申报
  拟举办下一年度授予Ⅰ类学分的工程,应于当年的8月20日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经专家评审,批准公布后可实施。
  期刊举办授予学分的工程,应当提供期刊样本、工程容〔讲稿、考题、安排方案等〕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并获得批准。申报授予Ⅰ类学分的工程,应当是经批准公开发行的、获得"中国医学类核心期刊〞或"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称号的期刊。
  拟举办集中培训授予Ⅱ类学分的工程,须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 .
. v .
  第十一条 学分的登记
Ⅰ类学分的登记,由工程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颁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工程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学员所在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负责审核。
  学分登记的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丧失,学员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学分的考核
  各单位每年年底应对所属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任务的情况进展考核,检查登记容是否真实,并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考核专页上签署意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应对各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进展考核,并逐级上报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分的验证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合格是聘任、晋升技术职称和执业注册、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凡不服从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安排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规定学****任务的,在聘任、执业注册时,应当进展相应补课、缓聘或者不予注册。
. .
. v .
  凡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由所在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