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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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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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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驶入机动车道,但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除外。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环路、过江隧道以及其他制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阻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平安行驶的行为。
〔七〕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制止以下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
〔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二〕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
〔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
〔四〕畜力车;
〔五〕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六〕本市制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制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围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
第十一条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制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制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以下区域〔含所指路段〕围制止摩托车行驶:
〔一〕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潭路、西路、东路、白云大道〔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
〔二〕大学城、火车南站。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 .
. v .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制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效劳。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制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设置明显的禁行标志。
第十五条驾驶非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