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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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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swng35 2022/1/16 文件大小: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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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与物业效劳企业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包括套建筑面积、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其核算单位为 "元∕月•平米〞。
第十五条 物业效劳企业要格按照"呼伦贝尔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分类标准"的容提供效劳,收取物业效劳费。承受委托为局部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开展的物业效劳分类标准以外的特约效劳,其收费由双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效劳费由建立单位交纳,已出售尚未使用的物业效劳费由产权人交纳。
第十七条 小区公共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由物业效劳企业根据损坏物价值及损坏程度,经相关部门评估确定。
. .
. v .
第十八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和本卷须知告知业主。
第十九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不影响业主利益并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前提下,利用小区属于全体业主产权的公共场地、设施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其收益应用于弥补物业效劳、管理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收入支出使用情况定期向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公布。
第二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定物业效劳合同,遵守的法律法规,格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效劳。不得只收费不效劳或多收费少效劳。
第二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可按月、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效劳费,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效劳费。业主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效劳费。业主违反物业效劳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效劳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催促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效劳企业可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结清物业效劳费用。
物业效劳企业应在年终向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公布物业效劳的收支情况,承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监视。
第二十二条 物业效劳区域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效劳企业在保证效劳质量的前提下,承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
. v .
第二十三条 物业效劳企业已提供物业效劳并收取相应效劳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容一样〔相近〕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建有固定、封闭停车场〔车棚〕,配有专人看护管理,可向停放车辆的住户收取停车效劳费用,收费标准为:∕月•辆;∕月•辆;汽车由双协商议定。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效劳企业的效劳容、标准和收费工程、标准的监视与管理。物业效劳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和"价格XX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由呼伦贝尔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一:呼伦贝尔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小 区 类 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收费标准〔建筑面积〕元∕㎡、月





二:呼伦贝尔市住宅小区物业效劳分类标准
标 准
一 类
. .
. v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