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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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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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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 v 价指数、盈利水平、物业新旧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合同期的执行标准。必要时可 邀请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参与协调。
第十一条 因提供本方法〔一〕未涵盖的效劳容和设施设备而需增加物业效劳本钱的〔如提供备用电源、柴油机发电机组、自备供水加压泵、消防设施等非常用的公共设施等专项效劳〕,可根据其效劳式、时间另行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立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立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效劳收费,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在前期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建立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容;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依法、依规与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效劳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促进物业相关各合理约定效劳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物业效劳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效劳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效劳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效劳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效劳计费式。物业效劳费用采用包干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效劳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效劳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缺乏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效劳计费式。物业效劳费用采用酬金制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效劳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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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
第十五条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效劳的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并承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质询。实行包干 制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向全体业主公布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效劳工程和效劳工作情况,听取业主大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共性效劳费用构成为:
1、人员费用,包括管理效劳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加压设备的维护保养费用、电梯的运行维护费用、消防、监控、智能化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检测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应由建立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包括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公共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除垃圾处理费以外的〕环卫所需费用等。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包括维护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