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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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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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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发〔 2012 〕 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聊城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第四条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公安、财政、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山东省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确定的标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行政区域界线及其标志物管理维护第六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和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第七条界桩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法定标志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第八条界桩丢失、损坏或者移动的,应当在毗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不能在原地补立或者修复的, 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适当地点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地位置。界桩埋设地点确定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移动协议书,确定界桩埋设方案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事项。界桩埋设工作完成后,界桩管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及时测绘, 制作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界桩管理责任方应当及时将界桩移动协议书、界桩登记表和成果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备案。第九条经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的属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域内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行。第十条因建设开发等原因确需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事先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相关档案资料,并向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移动或者增设界桩所需费用由建设开发单位承担。界桩因建设开发等原因损坏的,由建设开发单位负责修复。第十一条负责管理界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聘请当地居民为界桩管理员。第十二条界桩管理经费由界桩管理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同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经费中列支。第十三条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 5 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标志物, 毗邻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并加以保护。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因自然或者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测,确定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