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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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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90508( 颁布时间) 19890508( 实施时间) 20030801( 失效时间) 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 1988 年 11月 28 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9 年5月8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四章优生优育和节育措施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对人口发展进行计划调节, 实行计划管理, 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 使我州的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相协调。第三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 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 同时采取行政、经济、技术、法律等必要措施,做到少生、优生。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州、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配备不脱产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员。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计划, 并组织实施。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个重要依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把计划生育纳入本单位的议事日程,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管理办法。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公安、工商、建设、税务、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承接包工单位, 应结合业务工作, 相互配合, 加强对城乡流动人口和农村外出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人口和农村搬迁户要接受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在申报入户、注册、领证时, 必须持有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并经居住地县、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有关部门方予办理。农村人口办理外出证明时, 应向所在乡、村订立外出期间不超计划生育的保证书。第三章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第八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照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汉族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少数民族女方二十二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第九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不得非婚生育。不得早婚生育。不得计划外生育。一、汉族非农村人口,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二、少数民族非农村人口和散居在低山、河谷地带的少数民族村民, 一对夫妻允许有计划地生育两个孩子。三、汉族村民,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批准可以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四、少数民族村民, 允许一对夫妻有计划地生育两个孩子; 居住在边远、高寒地区,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照顾生育第三个孩子。第十条正住户口在州内的非农村人口中的汉族夫妻,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 干部、职工在州人民政府确定照顾的边远、高寒地区连续工作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