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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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鉴定资料
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称为鉴定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称为鉴定资料。
2.0.5鉴定意见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受托鉴定纠纷工程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说明等统称为鉴定意见。
2.0.6鉴定结论意见
鉴定意见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的局部意见,无法确定的局部意见。
2.0.7鉴定委托人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委托人是指有权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机关或机构。
2.0.8鉴定机构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机构是指承受纷争工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9鉴定人员
本规程中定义的鉴定人员是指鉴定机构中承受纷争工程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委托的自然人。
2.0.10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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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中定义的当事人是指建立工程造价纷争工程中的各法人或自然人。
3回避
3.0.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1、是本纠纷工程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与本纠纷工程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纠纷工程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咨询人、咨询机构的;
4、与本纠纷工程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5、私自会见本纠纷工程的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承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3.0.2纠纷工程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委托人提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承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纠纷工程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鉴定机构应承受其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如纠纷工程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不承受鉴定机构的决定,鉴定机构应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并提请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鉴定机构应承受鉴定委托人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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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鉴定人员主动提出回避并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并指派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员担任鉴定人员。鉴定机构主动要求回避的,应说明回避理由,由鉴定委托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4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
4.1 鉴定机构承受鉴定业务的依据是鉴定委托人出具的委托
4.1.2鉴定受托人对委托文书中鉴定围、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问的,宜及时与鉴定委托人联系,排除疑问。
4.1.3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收到鉴定委托文书并排除疑问后,对鉴定委托人要求或同意鉴定受托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或交流情况的,应及时通过鉴定委托人或按鉴定委托人的要求,与该工程的当事人取得联系。如果当事人对鉴定委托人在其委托文书中提出的鉴定围、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鉴定委托人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对鉴定委托人要求鉴定受托人不与当事人发生联系的,鉴定受托人应按照鉴定委托人的要求开展工作。
4.1.4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根据纠纷工程工程造价金额,在鉴定期限表(表4.1.4)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与鉴定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等待当事人提交举证资料、补交资料、交换资料、质证、对征询意见稿反响意见等所需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
表4.1.4 鉴定期限表
工程工程造价金额〔万元〕
期限〔自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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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