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产保全担保业务一、相关法律解释在民事诉讼法里诉讼保全是财产保全里的其中一种诉讼方式。财产保全分诉讼保全、诉前保全。 1、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财产保全里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 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提供可能。而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诉讼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存在因各种主观原因可能使人民法院将作出的判决难以或不能实现的情况。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诉前保全的实质条件是在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予情况紧急的状态下,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有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3、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 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 )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3 )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保全,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 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 6个月,如果超过了 6 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保全的范围: 包括私人、中小型企业和专利权。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