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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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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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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40721( 颁布时间) 19941001( 实施时间) 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199 4年7月21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 年7月 21 日公布 1994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整治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护第四章防汛与清障第五章管理费用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 促进河道整治, 保障防洪安全, 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河道( 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对黄河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河道的主管机关,各地(市)、县(市、区)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组织实施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整治、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计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河道清障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四)维护河道运行秩序,调处河道水事纠纷; (五)维护管理河道工程; (六) 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 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河道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在主要河流或重点河段,根据需要设置河道管理机构或配备管理人员。河道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组建河道堤防群众管理组织。第四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区段管理责任制。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省内大河或其主要河段, 其他跨地(市) 河流的重要河段,地(市) 之间的边界河道, 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跨县(市、区)河流的重要河段,县(市、区)之间的边界河道, 由所在地(市) 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县(市、区)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在河道维护、整治和防汛抢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整治与建设第六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 坚持除害兴利的原则, 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 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堤防安全、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对无堤防的河道、河床高于两岸的悬河, 应根据行洪实际, 逐步筑堤、疏浚和整治。城市规划区内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城建部门确定,并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 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和有关文件, 按照管理权限, 报送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并接受其监督。第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等工程设施,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 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 责成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限期内改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的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