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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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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7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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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2003 年 11月 27 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11月 27 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9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 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鄱阳湖湿地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 是指天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区域, 是指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将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具体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协调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 其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及其所属的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和共青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统称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第八条环境保护、农业、渔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共同做好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第九条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 应当结合鄱阳湖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 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 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农业开发、环境保护、防洪与水资源利用、城镇建设、旅游发展等方面的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经专家评估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变更的, 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