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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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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14 文件大小: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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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7 年 11月 30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 年 11月 30 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93 号公布自 2008 年2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 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 人与家畜同步防治, 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血防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技术保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三条有血防任务的地区( 以下简称血防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防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本部门血防专项工作计划。第四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其办事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日常工作。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 畜牧兽医、渔业、农机)、水利、林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防工作。血防区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血防工作。第五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血防工作职责。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血防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安排血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履行血防职责所需的费用有困难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血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禁止截留或者挪用血防经费。第七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 将血防区划分为重点血防区和一般血防区, 进行分类指导, 科学防治。第八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血防科研投入, 组织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血防科学研究, 引进、推广血防新技术和新成果。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重点血防区新闻媒体应当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学校暑假和较大洪涝灾害等时期, 集中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第十条洞庭湖水系相连的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 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第十一条血防区新建、改造城市公共厕所,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 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使其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交通( 海事或水运)、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船员、渔民集中休憩地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 督促水上运输业主和渔民在运输船、渔船上配备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将收集的粪便送至公共厕所。禁止向血防区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第十二条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血防区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养殖结构的调整; 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 推行有钉螺水田逐步改种旱作物或者实行水旱轮作; 推行封洲禁牧、家畜舍饲圈